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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某**镇**村**组**号,住**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邱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0月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被临时寄押于广平县看守所;2019年10月8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邱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3年成立**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万某某在**门市设存钱点以养猪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以高息诱惑,非法吸收孙某甲、郑某某、王某某、泮某某等群众存款1015590元,截止目前,万某某已归还或实物折抵群众部分款项。其中,万某某辩解称:1.已归还马某某本息24000元和车辆折抵75000元(马某某称万某某已归还利息20000多元,工资4000元,车辆最多可折抵75000元),愿意继续归还马某某剩余款项;2.孙某甲拉过母猪、饲料等实物合计63280元,愿意继续归还孙某甲剩余款项(孙某甲在监狱服刑);3.泮某某拉走280头猪并被其贱卖,当时猪的价值可全部折抵欠泮某某的钱(泮某某称拉走万某某的280头猪卖了80000元,领过大约10000元利息);4.愿意继续归还孙某乙1万元;5.愿意继续归还郑某某剩余款项(郑某某称通过转账存了310000元,领过本金60000元,利息20000元);6.愿意继续归还王某某剩余款项(王某某称领取过4000元利息);7.愿意继续归还李某某剩余款项,李某某拉走拖拉机、喷灌等物品共折抵39500元(李某某称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抵顶工资1500元,喷灌卖了20000元,拖拉机价值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流水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借款凭证、情况说明等;

2、集资群众郑某某、王某某、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赔偿部分群众存款,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振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邱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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