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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制造存储枪支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万某某位于通江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检查并扣押两支疑似火药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均能实现发射功能,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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