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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某某**镇**街**号),2011年1月10日曾因寻衅滋事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7月7日曾因吸毒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因不满其前女友李某某的分手决定,酒后前往李某某位于郎某某******室的住处,用脚踹开大门和卧室门,掀开被子对睡在床上的李某某、徐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并用剪刀将徐某某的手机屏幕戳碎,在此过程中,剪刀将徐某某的下嘴唇划破,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毁损的大门和手机郎某某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072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报案,并在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锅铲、勺子(头、柄)各1只;

2.身份信息、警情详情和现场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郎某某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关于被毁损物品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意志,使用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有违法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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