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大专文化,贵阳**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花溪区**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其担任贵阳**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之便,向蔬菜供应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贵州**食品有限公司索要钱款总计9935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 进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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