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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号楼**室。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1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来自境外未经检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牛肉、牛附件,仍通过微信联系,从洪某某、叶某某、林某某处购买,并在徐州市场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395683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从叶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并销售上述牛肉、牛附件,价值人民币272170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从洪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并销售上述牛肉及牛附件,价值人民币1857378元。

3.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并销售上述牛肉及牛附件,价值人民币1827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银行流水、巴西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洪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销售明知是死因不明,且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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