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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带领无资质的工人胡某某(男,殁年47岁)、康某某、韩某某至南京同旺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安排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胡某某进行高处施工作业,致使胡某某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同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南京同旺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彩钢瓦清包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转账记录、谅解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简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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