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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卢市**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之子万某乙精神病发作,为防止万某乙持刀外出伤人,万某甲向卢市派出所打电话报警,随后在本市卢市镇张毕村7组19号自己家中将受害人万某乙用六根尼龙绳绑在一楼卧室床上,用绳子绑住万某乙双手、双脚和身体,并用一根尼龙绳绕万某乙颈部一圈后系床沿两边用以固定其头部。期间,万某甲多次前往查看万某乙状况并喂水、点蚊香。次日18时许,受害人万某乙突然躁动,头部向上抬旋转扭动,导致颈部绳索勒紧而死。经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万某乙系因挣扎、躁动意外造成颈部绳索紧收,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万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卢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说明、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甘某某、万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卢市镇张毕村7组1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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