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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赌博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路**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金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至9月9日间,被告人万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27幢201室及金坛区鑫源浴室三楼一包厢内,组织王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斗牛”的形式赌博3次,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万元,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晚至9月7日早上,被告人万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鑫源浴室三楼一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巫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达人民币6万元,并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27幢201室,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钱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并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27幢201室,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钱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并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检察官助理:赵国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路**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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