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小区售楼大厅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和两分冰毒卖给张某某,从中获利30元钱左右;
2、2019年9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小区售楼大厅附近,以150元钱的价格将1粒麻古和两分冰毒卖给张某某,从中获利30元钱左右;
3、2019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售楼大厅附近,以97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半粒麻古和两分冰毒给张某某,从中获利30元左右。
2019年9月1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高新区**酒店一楼大厅内抓获万某某,并在万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麻古疑似物18粒和冰毒疑似物8小袋,经现场称重,该麻古疑似物净重1.69克,冰毒疑似物净重1.1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身上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容留吸毒罪
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两天、2019年9月15日晚22时许和2019年9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先后四次在自己租住在本市高新区**小区**栋**号房间内容留章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79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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