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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发送违法信息,2018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湖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道**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向万某某贩卖一袋K粉。

2、2019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道**楼**室,以3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道**酒店,以5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贩卖五粒麻古。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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