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镇雄县公租房一组团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吸食,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为0.52克,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称量、提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8至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至2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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