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区**路**号**号。2017年1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1日,本院将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8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在修水县**镇**公租房一房屋内当着陈某某的面以750元的价格卖了二小包冰毒和三粒麻果给梁某某,梁某某当场支付给被告人万某某750元现金。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接到胡某某购买10克冰毒的电话后,当即应允,双方谈好冰毒320元一克,之后胡某某先后3次通过微信转了2400元给被告人万某某。同年5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高速**路段以1100元(因毒品数量不够)卖了3克左右冰毒和2粒麻果给了胡某某,后被告人万某某退回1000元毒资给胡某某,剩下300元钱准备下次再购买毒品。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接到胡某某购买10克冰毒的电话后,当即应允,双方谈好冰毒320元一克,之后胡某某先后3次通过微信转了2700元给被告人万某某。同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高速**路段以1970元的价格卖了6.53克冰毒和1粒麻果给胡某某,剩下730元钱准备下次再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归案说明、案件说明、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胡某某等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九)公(司)鉴(化)字【2019】174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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