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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曾用名万某甲,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镇**路**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开始谈男女朋友,被告人万某某虚构一件假遗产继承事件,称要去广东、上海、武汉等地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以需要路费、住宿费等借口多次骗取陈某丙的钱财,共计65556元。在陈某丙拿不出钱时,万某某以同样的借口骗取陈某丙的亲戚朋友米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陈某戊、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等人共计122500元。被告人万某某骗取陈某丙及其亲戚朋友共计188056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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