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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06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武某某簇桥乡沈家桥村添加微信群内好友后自建微信群,虚构持有多种古钱币等收藏品,在群内多次虚假拍卖古钱币、退市人民币,以微信转账形式共骗取被害人祝某某6110元人民币。同月,被告人万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15560元人民币。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武某某簇桥乡沈家桥被挡获归案,其诈骗所得赃款现已由其亲属退还被害人祝某某和高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主动退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39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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