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10号
被告人万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街,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俊谦,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万某某担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东莞运营公司总经理一职。2018年5月,被告人万某某向被害人即老乡张某某提出,能够以低于市场指导价约1万元的价格,即每辆133800元价格与张某某合作采购100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2018年5月30日,万某某要张某某出资30万,并承诺和张某某一起广州看车。同时,万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发送深圳***公司以每辆133800元价格向其他公司采购100台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的虚假汽车订购合同书等购车合同书。同年5月31日,张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万某某的招商银行转账297000元。收到钱后,万某某随即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此后,万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采购汽车项目失败。至同年9月8日,万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和微信,并开始失联。
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2020年4月4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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