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并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大泗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034元。
2、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英歌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519元。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734元。
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平明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3,646元。
5、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工业园区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709元。
6、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六合主线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108元。
7、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黑D****5陕汽牌重型平板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拉运四台农机具过程中,在一男子处花800钱购买假证,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从江苏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站入口上高速至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出口下高速,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724元。
综上,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持买来的假证(农机具车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共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费人民币30,474元。
2020年12月4日,万某某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万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查验信息记录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说明、说明、《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收条;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万某某对黑D****5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万某某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孙允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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