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小**号。2015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某某路某号彭某某家中,虚构自己做游戏币生意,并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以借钱充值游戏币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共计59000元。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