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镇**村**组。2020年9月16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7日被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万某某成立潜江市**合作社。2017年12月,被告人万某某向潜江市农业局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产业扶贫发展资金。在申报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伪造帮带协议、涂改申报表的方式虚增带动增收贫困户户数,虚报发展资金扶持,骗取扶贫资金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犯罪线索函、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申报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支出,骗取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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