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7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经人介绍成为微信好友。同日,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约定购买熔喷布。4月25日、27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舒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人万某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和20万元作为购买熔喷布的预付款。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在无供应熔喷布能力的情况下,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还债,并以各种借口拖延退款。后经许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万某某还款人民币14万元,至案发前仍有11万元尚未归还。
同年8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江北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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