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期**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一位叔叔殷某是“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温江校区校长的事实,以自己可以通过叔叔殷某帮助被害人许某某、代某某在该学校承包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开设驾校招生点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代某某钱财。至案发前,通过被害人许某某、代某某多次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及给付现金等方式, 被告人万某某分别诈骗许某某266700元,诈骗代某某78500元。 2019年12月20日,因诈骗行为败露,被害人许某某、代某某将被告人万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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