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道**号,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相识之后确定情人关系,二人多次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他人借款,后因无力偿还,于2018年4月30日至9月23日间在桃源县一宾馆躲债。期间,万某某明知刘某某虚构姓名“张某某”,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虚构投资工程等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供刘某某使用购买彩票以及二人在桃源县躲债期间的生活开支,共计金额人民币19.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30日至8月7日,万某某以与刘某某共同投资工程,为结算工程款需要资金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骗取李某某15.3万元;
2、同年8月12日至9月23日,万某某以上述方式再次骗取李某某4.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归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3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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