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5********,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环市西路**汽车站与火车站方向人行天桥中间处,以铁路塌方要改坐汽车,需先购买高额保险到站后可退回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900元。

2018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火车站公厕旁,以同样理由诈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3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发票联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