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聚众斗殴、抢劫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镇德雅大酒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桃源县公安局于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伙同粱某某、伍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县**镇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被桃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仍不知悔改,于2020年4月1日伙同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县**道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并致两人轻微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20年3月11日晚,本县架桥中学167班学生陈某甲(14岁)和本县**镇中学学生叶某某(14岁)、庄某某(15岁)因琐事在群中相互谩骂,并约定次日在陬市镇打架。当晚,庄某某找到了梁某某和被告人万某某,约其帮忙打架,二人满口答应。次日上午,双方改约在**镇墟场打架。14时许,叶某某、庄某某邀集了粱某某、万某某、伍某某与罗某某(12岁)、李某某(15岁)、叶某某(15岁),共计8人,携带两把“管杀”及一根“甩棍”分乘摩托车及一辆出租面包车一同前往**镇墟场。陈某甲邀集何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要其三人帮忙打架,后分乘2辆摩托车前往**镇墟场。

当日下午3时许,在**镇墟场,粱某某、伍某某、万某某、庄某某等人发现陈某甲后即刻下车持械对其实施追赶,追上后庄某某对其拳打脚踢,粱某某用"管杀"朝陈某甲头部砍了两刀,伍某某持"管杀"用刀背朝陈某甲的背部砍了两刀,罗某某持甩棍打击陈某甲背部数下。其间,粱某某还用刀背砍击陈某乙背部一下,万某某发现陈某乙在看他后,不问青红皂白,上前打了其一耳光。整个斗殴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均未实施反抗。粱某某、万某某一伙听到围观群众报警后方才罢休逃跑。

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枕骨骨折,头皮裂伤,左上肢软组织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抢劫罪

2020年4月1日晚上七点左右,万某某伙同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在本县**街道**村村部附近,使用胁迫手段抢走李某甲vivo-z3i手机一部,并将反抗不交手机的李某乙、李某丙打伤。经价格认定,李某甲被抢手机市场价值780元。经常德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李某丙头皮挫伤,二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庄某某微信聊天截屏照片、万某某指认抢手机现场及卖手机地点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叶某某、庄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万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万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犯聚众斗殴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其犯抢劫罪,建议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检察官助理:肖紫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