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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34号

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原广州市**公司销售人员,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道**号**栋**单元**。2020年7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9年4月间,任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产品及产品售后、跟进催收货款等,有向**公司申请给交易的客户返款的权限。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其经手的吉林省辽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向**公司采购通风器的业务的职务便利,2次虚构给**房地产公司返款的事实,向**公司申请返款,并提供案外人王某某的私人账户冒充客户的收款账户,以此接收**公司支付的返款,而后将**公司转账到王某某账户的返款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内,共侵占**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660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公司赔偿人民币146600元,获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某某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报案材料以及报案委托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位申请表、工资、工作职责说明、涉案单据、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5.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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