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3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0天,于2020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盛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在阿克苏市**街三楼的**酒吧娱乐,娱乐期间王某某摸另一酒桌其同学张某某的头部,引发与张某某同桌喝酒的万某某心生不满,随即万某某与王某某在吧台处发生口角,被众人劝开。当日凌晨3时30分许,张某某与王某某准备离开**酒吧,万某某见状伙同盛某某追至酒吧楼下,在楼下万某某、盛某某欲将张某某、王某某拦住挑衅,后双方发生口角互相撕打,期间徐某某从**酒吧下来与万某某、盛某某一同对张某某、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下巴处被打伤,王某某脸颊左侧有刮伤痕迹。经阿克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一级,王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盛某某、徐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479920****;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59067****;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9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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