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316,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3月22日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张某某妻子孙某某从2016年认识后,二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到2019年夏季时,孙某某将万某某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不想再与万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万因此心中产生不满,并且经常给张某某和孙某某送骚扰短信。2020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万某某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使用美工刀将**镇**村**组南边及东边张某某的西瓜瓜棚划破,并且将村东边瓜棚旁安装的监控摄像头使用钳子剪掉后烧毁,还在村南边的瓜棚上写了“发誓灭你一家子”等字。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万某某为了报复张某某,再次对该张**镇**村*组北边及公坟旁的瓜棚、瓜苗进行破坏。并且在公坟旁的一个大棚上插了一个花圈,在瓜棚上写了“发誓灭你一家三口,看了死”等字。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万某某两次破坏的瓜棚、瓜苗等物品价值8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孙某某、史某某、何某某证言;
4. 估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