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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57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1994年4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9月9日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左右,在丰城市剑南丁家195公交站台,被告人万某某采取尾随跟踪的方式,趁徐某某从公交车后门上车时候从背后拉开被害人徐某某的挎包,将包内的人民币盗取现金人民750元,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1日6时许被害人罗某某乘坐T172次列车抵达丰城站, 被告人万次春伙同他人将罗某某右肩挎包里正方形黑色短款钱包拉开,盗取人民币3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羁押在看守所;

1案卷二册;

1光盘一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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