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08年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1月25日,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一汽四环辽源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铝合金窗框后变卖,违法所得被三人挥霍。
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邱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5月14日、5月16日,三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市原矿山分局办公楼内盗窃旧暖气片,共盗窃暖气片20余组,后将其变卖,违法所得被二人挥霍。
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邱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来到火车站旁龙山区一粮库宿舍楼中门楼一楼,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房子里的4组暖气片以及2台电视机,后邱某某、万某某将被盗物品变卖,违法所得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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