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从水府庙回家途中至棋梓镇新三医院处,因身上没有钱用了,遂萌生盗窃财物的念头。趁三医院的精卫楼一楼的玻璃大门未锁便进去,在受害人成某某的宿舍内盗得两条和天下香烟、四包黄芙蓉王香烟和115元零钱。次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万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被盗香烟及110元钱。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盗窃的香烟价值2100元整,总涉案价值为2215元钱。犯罪嫌疑人盗窃2215元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受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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