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在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鹊坪片区的大众砂石场内盗窃铁板、铁块等铁器,并以0.85元每斤或0.8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仙溪镇圳中村郭某某进行销赃,共计非法获利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鹊坪片区的大众砂石场内盗窃铁板、铁块、螺帽、铁片,重约860斤,以0.8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仙溪镇圳中村郭某某进行销赃,非法获利700元:
二、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鹊坪片区的大众砂石场内盗窃铁板、钢板、铁片,重约750斤,以0.8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仙溪镇圳中村郭某某进行销赃,非法获利600元;
三、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鹊坪片区的大众砂石场内盗窃钢板、铁铊、铁片、铁块,重约600斤,以0.8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仙溪镇圳中村郭某某进行销赃,非法获利500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0元,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吉某甲、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经社区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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