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9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万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巷**号**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
2、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号**侧巷道,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
3、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门口,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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