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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890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61********,汉族,文盲,务工,现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趁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愉恬家园”小区**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之机,窃得金750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 10日,万某某将戒指归还朱某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万某某亲属代为向朱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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