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8904号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趁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愉恬家园”小区**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之机,窃得金750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 10日,万某某将戒指归还朱某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万某某亲属代为向朱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王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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