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室,住南昌市东湖区**园,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菜市场对面马路停电动车处,发现被害人安某某的电动车储物盒内有一部苹果8PLUS手机,便将其偷走。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8PLUS手机市价格为人民币3502元。
2019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东湖区**街**号**室被抓获。并查获被盗手机。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就诊病历、无违法犯罪证明、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照片;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50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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