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376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在肥东县**镇“**足疗休闲中心”将其同事朱某某放在休息室内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后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中国工商银行一自动取款机上将朱某某卡内的66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人口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后取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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