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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蜀山区万佛湖路安徽省博物馆南门附近,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锐越型电动车盗走。经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943元。

2019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小区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后将查扣的雅迪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5.案发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4月21日

附:1. 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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