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里**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懿桓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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