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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701195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南******单元**:东胜区**号楼**单元**室,退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散步步行在乌某某嘎鲁图镇第二派出所门口时,发现停在该路边的蒙K**号尼桑牌轿车车玻璃未关,万某某进入车内,将放在驾驶室车门储物盒内包中的2500元盗走。案发之后向被害人发还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6.调取证据清单;7.无犯罪记录证明; 8.归案情况说明;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0.视听资料;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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