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2001********,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忠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60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的渝A*****白色长安货车内,将袁某某放在后排座位上的黑色包内至少8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三公里**快递店门市,将该门市内书桌抽屉内的至少4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祛痘店内,将被害人郎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包里的至少3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三公里忠州购物公园**瓷砖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包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
5.2020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白石镇**奶茶店内,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至少16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书店内,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该书店仓库内的20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20年6月29日,忠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多次盗窃作案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郎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忠县忠州街道**祛痘店、忠县白石镇**奶茶店监控视频;
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扣押清单、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晓 雨
检察官助理汪烜玄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光盘2张,监控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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