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5********,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养生体验馆”上班时,趁被害人瞿某某不备,将其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将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2.2020年5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养生体验馆”,趁客人及店员不备,进入店内房间,分别将被害人晏某某、翁某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650元盗走,后将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申请书等书证;
2.被害人瞿某某、晏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4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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