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万松云,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松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万松云至本市洪山区街道口***医院住院部**号楼**楼**床,趁因病住院的被害人邱某某在病床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头下充电的一部华为畅想10Plus手机盗走;随后其又至**楼**床,趁被害人龚某某离开房间之机,将龚某某离放在床上的一部0PP0 R15梦境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716元。
另查,同日16时许,被告人万松云盗用被害人邱某某手机上的“花呗”在武汉***便利解放路店消费人民币26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邱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万松云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松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松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松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松云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