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潜逃,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西陵区绿萝路“便意足道”店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储物柜中的一个蓝色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600余元,港币、美元等外币折合人民币950余元,足金挂坠及黄金戒指各一枚。经宜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足金挂坠及黄金戒指合计价值人民币726.52元。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
案发后,已追缴全部赃物及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监控视频;8.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焰
检察官助理:杨影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