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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大厦**楼,撬开一仓库房间的木门后,从屋内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的电线两袋。

2.2020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花苑**幢楼外爬上木梯,用手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空调铜管线两根。

3.2020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荷花路**地块一楼装修工地内窃取被害人谢某某的电线一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元)。

4.2020年1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大厦**幢**正在装修的**门店内,窃取被害人余某某的空调铜管线两根。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被害人谢某某的被盗电线一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现场照片、视频研判时间轨迹图、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小区监控视频。

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补充材料玖页,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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