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大厦**楼,撬开一仓库房间的木门后,从屋内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的电线两袋。
2.2020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花苑**幢楼外爬上木梯,用手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空调铜管线两根。
3.2020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荷花路**地块一楼装修工地内窃取被害人谢某某的电线一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元)。
4.2020年1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潜入本区**大厦**幢**正在装修的**门店内,窃取被害人余某某的空调铜管线两根。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被害人谢某某的被盗电线一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现场照片、视频研判时间轨迹图、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小区监控视频。
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补充材料玖页,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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