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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捕前住河北省武安市****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3日晚,万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殷某某,殷某某不堪其扰将手机关机。当晚23时许,万某某在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殷某某微信账号,将殷某某微信零钱及关联银行卡内共计12731.07元,盗转入自己的微信内。次日,被害人殷某某报警。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邯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万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万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谅解书;

2、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3、被害人殷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怀斌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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