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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3********,江西省奉新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奉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3日8时30分许至16时30分许之间,被告人万某某在**镇**道老五金厂工地一车库内(无门),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纵情牌二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卖掉。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

2、2019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镇**小区后面的消防通道上,盗窃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赣******红色重庆牌雅马哈型二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洗沙路(伟星二期后门对面)的一家废品收购站。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4元。

3、2019年12月30日7时许至11时许之间,被告人万某某在**镇**路建设银行宿舍最里面一排的停车位上,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迅鹰牌女士二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54元。

4、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至31日凌晨4时许之间,被告人万某某在**镇金穗广场天桥下面,盗窃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掉。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5元。

5、2020年1月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镇**道**号**委宿舍通道靠左边的地方,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100轻便式摩托车(因被害人张某乙不能提供有效购买凭证,且无实物,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未能估价),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掉。

6、2020年1月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镇**小区23号楼的消防通道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掉。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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