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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7日被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去到本市**镇**路**面馆,趁被害人李某某蹲下找戒指时,将李放在台面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自报2018年9月以6500元购买,现约七成新,价值约4550元)盗走。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万某某去到本市**镇**街**巷**号的桶装水店内,趁被害人庄某某在店内另一房间内,将庄放在凳子上充电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在案发当日价格为1007.42元)偷走,庄发现后,万马上逃跑。

2019年12月29日21时30分许,万某某去到本市**镇**电子厂**门对面的**面,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将张放在货架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在案发当日价格为630元)盗走。

2019年12月30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江大道东城峡口水闸旁边路段将万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现金4093元和起回张某某、庄某某两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证人李文坚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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