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58********,汉族,文盲,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路**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街**号。2015年10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9月、2018年1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开发区**街**号,先后多次以撬棒撬窗的方式,窃得该处二、三楼房间内合计价值人民币1335元的铝合金移动玻璃窗15扇及合计价值人民币90元的铝合金窗框9根,后将移动玻璃窗销赃获利人民币180元,铝合金窗框未销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铝合金移动玻璃窗4扇,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铝合金移动玻璃窗6扇,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铝合金移动玻璃窗5扇,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销赃。
4、2019年11月26日、27日,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方式,将撬下的铝合金窗框堆放于过道准备销赃,后因被发现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上海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证实,其单位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盗上述财物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予以印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撬棒1根及铝合金窗框9根;涉案铝合金窗框已发还被害单位。
3、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估值情况。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万某某到案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