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市**区**出租屋。2012年1月7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高士路彭家巷处,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进入四辆车内,共盗取2包商徽香烟(硬盒细支)、2包软中华香烟、数十元零钱硬币。
2、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中山东路湛郎街道正门口,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一辆车内,盗走几枚硬币零钱。
3、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高士路青龙桥头老黑夜宵店旁门口,发现一辆小车副驾驶车窗未关,便伸手打开副驾驶前方储物箱,盗走一条软中华香烟。
4、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中山东路湛郎小区安置区门口,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一辆车内,盗走一条黄鹤楼牌香烟。
5、2020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东风大街考棚路口,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一辆车内,盗走一部银白色VIVO手机。
6、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宜春市宜阳新区秀江东路状元公寓小区妈妈土菜馆门口,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一辆车内,盗走一部浅金色OPPO手机。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包商徽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2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650元,一条黄鹤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9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元。被盗的一部银白色VIVO手机、一部浅金色OPPO手机因手机信息不明未能鉴定其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钟某某、邹某、徐某、施某、陈某甲、罗某、田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 锋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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