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3********,回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园**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人民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在营口市开发区熊岳镇于园子村村委会北侧200米处,被害人韩某某家后院内,先后四次盗窃韩某某所有的空心砖。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0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