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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乡**村**。因盗窃,于2015年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7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同案人“红毛”(身份不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潮南区陇田镇仙家村被害人郑某某的家门口,预谋实施盗窃。期间,被告人万某某通过铁闸门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家内停放着一辆银色女庄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便持液压钳将门上的“U”型锁剪断,准备拉开铁闸门进入户内时,因被被害人郑钦城发现,被告人万某某与同案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2018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同案人“点宝”(身份不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潮阳区和平镇紫南路西一楼房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00元)。被告人万某某便持T字型撬撬开摩托车的锁,将车盗走。随后,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与同案人“点宝”逃离现场;途经潮南区陇田镇和惠公路田心卡口时,被告人万兴发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同案人“点宝”则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钦城、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兴发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万兴发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中,在第一宗入户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菜刀一把、T字型撬具一把、鸭舌帽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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