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10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于2020年2月11日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被武警支队哨兵发现并报警,民警将万某某现场抓获。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
2、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东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偷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29元。
3、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宾馆”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尼日利亚牌电动车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尼日利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8元。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光荣路与育新街口交叉口“**”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此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被害人于三年前以40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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